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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未安装监控系统的塔式起重机械一律禁用!

发布时间:2020-09-04 10:31:05      点击次数:2414


各镇(区)建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装、检测、使用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工程建设规模的逐步扩大和装配式建筑的不断推广,各种型号的塔式起重机用量急剧增加。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切实控制运行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人为失误,全力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推广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吊钩可视化视频系统。现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建质安[20207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塔式起重机安装智能化监控系统要求如下:

一、系统配置和安装

1.系统性能应相对稳定性好、精度髙,抗环境干扰能力强,并取得国家相关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设备供应厂商应具备软件开发保障能力,并根据市住建局智慧工地系统对接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后期发布),提供接口开发和数据对接。

2.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具备重量、幅度、力矩、防碰撞、区域保护等参数数据显示,对载重、幅度、力矩、风速、回转角度、吊钩高度、倾角等运行参数进行监测,搜集超重、超力矩起吊、强风起吊等关键运行信息。系统应具有4G无线传输模块GPS定位模块、多机防碰撞通信模块、制动控制器模块、声光报警等模块组成。

3.吊钩可视化视频系统应具备自动调节变倍、自动变焦、自动彩转黑和夜视功能。系统能实现操作人员实时监控吊钩位置和吊钩周围情况,并能将实时、历史监控数据进行存储和传输。

4.系统的安装和使用,不得破坏塔式起重机的主体结构,不得对原始安全保护装置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

5.系统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和调试。

二、系统使用和维护系统投入使用后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拆卸系统的数据和构配件或擅自断开系统的电源,确保系统正常使用。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安装公司配有专人对系统使用和维护进行管理,定期对正在使用的系统进行检查和排查。在维护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装置和电气系统失灵时应立即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

三、完成时间要求

1.新建工程:2020年8月15日以后开工建设(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项目的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吊钩可视化视频系统,并作为安装告知、检测验收的必要条件。

2.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正在使用的、且后续使用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吊钩可视化视频系统。

四、其他工作措施(一)强化责任落实

1.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规定正确使用系统,强化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系统在工作周期内有效、可靠运行,同时做好系统运行数据的统计分析,根据运行记录和实时监控及时处理超载等违章操作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系统当天运行数据的监视,及时与操作人员核实报警原因并处置回复,如核实为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应及时进行教育纠正并向项目负责人和单位安全机构负责人报告。

2.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故意破坏系关闭电源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

3.产权(租赁)单位和安装拆卸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加强设备日常巡检与维保等环节的管理,应用系统提高设备管理与服务水平。

4.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检验检测质量管理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检验检测人员责任心,切实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套牌设备、未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吊钩可视化视频系统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测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结合本市实际,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超过以下范围后,不宜在张家港地区使用,起重力矩40kNm(含)-630kNm(不含的塔式起重机,超过8年不宜使用;起重力矩630kNm(含)1250kNm(不含),超过12年不宜使用。

6.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吊装作业管理,根据构件形状、尺寸重量、平面布置、起吊位置、现场布置等情况选择吊具和起重设备;起重设备应选用起升机构具有变频功能、起重力矩1250kN-m(含)以上的塔式起重机(二)相关惩戒措施(一)对没有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吊钩可视化视频系统的塔式起重机,将禁止在张家港市内的施工现场使用。(二)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安装使用系统、故意破坏系统和破坏塔式起重机主体结构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顶格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取消项目部评比江苏省、苏州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资格,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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